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196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1,7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
尚需補繳新臺幣2,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