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65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張言 債務人 陳姿蓉
一、債務人張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及依聲請狀附表所計算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則由債務人陳姿蓉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