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925號
原告 鄭志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宥溱 、 泰熙爾汗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第一、二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應為之聲明;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狀訴上漏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亦未記載請求權基礎。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如本件係原告欲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亦請以書狀陳報,本院則將本件書狀及所附證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卓處。
二、如確認本件係欲提起民事訴訟,請依前開補正後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請提出向警方或地檢署報案之相關資料。
㈡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提出經法院核定之兩造間調解筆錄(110年民調字第136號)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足夠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