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告A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定代理
人A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03(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AnthonyMichaelJosephGarofalo、 劉怡欣 、臺北市私立嘉成文理短期補習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陸仟壹佰陸拾參元(計算式:1,000,000+866,163+500,000=2,366,1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