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1號原告 鄭明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