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21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張庭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金鳳 間因104年度訴字第2421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萬元(本訴部分55萬元、反訴部分35萬元,共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