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被告提出保證金後釋放之事實,有該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按址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可憑,是被告逃匿之事足堪認定,爰依前開規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鄧晴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