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專調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05號聲請人 梅錦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景森 間聲請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
理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
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件勞動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薪資11萬6000元,惟尚未繳納調解聲請費,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