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4號原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森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
書記官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