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80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李鴻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其中貳萬肆仟零伍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鴻昇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4050元,專案補償款18424元,共計新臺幣4247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