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39號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理人 廖士閔 相對人 蔡福
蔡張 隨 蔡木水 蔡惠眞 蔡奎迪 蔡文富 蔡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相對人蔡文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蔡福應 給付相對人蔡文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蔡張隨 、 蔡木文 、蔡惠眞應連於給付相對人蔡文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奎迪應給付相對人蔡文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零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蔡振明應給付相對人蔡文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106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判決確定,並命相對人即被告負擔訴訟費用在案,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33,766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爰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聲請鈞院裁定確定之。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三、經查:㈠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06年度訴
字第43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㈡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核結果,聲請人即原告已支付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9,216元、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勘查費14,400元及地籍圖謄本費150元,共計33,766元;相對人即被告蔡文富陳報其已繳納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勘查費8,800元、地籍圖謄本費300元及不動產估價鑑定費38,000元,共計47,100元,各有相關收據正本及影本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本件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勘查規費及不動產鑑定費為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加計地籍圖謄本費用,本件訴訟費用合計80,866元。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上揭判決之諭知,均詳如附表所載。
㈢聲請人即原告業已繳納33,766元,按其應負擔比例2分之1
,其應負擔訴訟費用40,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抵銷後,尚應給付相對人蔡文富6,667元【計算式:40,433-33,766=6,66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之5計算之利息。
㈣相對人即被告蔡文富業已繳納47,100元,按其應負擔比例16
分之1,其應負擔訴訟費用5,054元,抵銷後,除聲請人外,相對人蔡福、蔡奎迪各應給付相對人蔡文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09元,相對人蔡張隨、蔡木文、蔡惠眞應連帶給付相對人蔡文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1,109元,相對人蔡振明應給付相對人蔡文富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054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巫明陽┌────────────────────────────┐│附表:│├──┬─────┬──────────┬────────┤│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應負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1│蔡福│8分之1│10,109元│├──┼─────┼──────────┼────────┤│2│台灣金聯資│2分之1│40,433元│││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蔡張隨│8分之1(連帶負擔)│10,109元│││蔡木文│││││蔡惠眞│││├──┼─────┼──────────┼────────┤│4│蔡奎迪│8分之1│10,109元│├──┼─────┼──────────┼────────┤│5│蔡文富│16分之1│5,054元│├──┼─────┼──────────┼────────┤│6│蔡振明│16分之1│5,0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