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賽恩威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大倫 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張作詮 律師相對人 洪維志
林文祥 相對人樂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偉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中「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整」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貳萬元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