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瓊音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1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瓊音與告訴人 楊永平 前係男女朋友,詎鄭瓊音於雙方分手後明知楊永平以「 楊明山 」為名,在補習班任教,竟意圖散布於眾,在臺北市○○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園內,透過該校學術網域內之IP(140.122.212.21),以電子佈告欄批踢踢實業坊(ptt.cc)所申請使用登錄之「akumi」帳號,連續在多人可見之討論區貼文,於:㈠民國99年5月18日下午1時33分,在前揭佈告欄,以「玩弄感情的大爛人」及「要罵又不敢罵,卒仔」為標題,散布「騙處女,到處在網路上找女人上床」、「補習班老師啊?可是會打人耶,好可怕喔!學生敢給你教嗎?」、「哪裡來的補習班老師啊?據說藝名叫楊什麼的,好像是一座 山耶 (意指「陽」明山,即楊明山)」之言論;㈡99年5月18日下午1時41分,以「歐吐八卦」為標題,在上開佈告欄散布「打傷前女友還可以很閒暇再徵女人的八卦」、「可以寫信問我」、「他們一家人很愛亂告人,想爆掛的要小心」之言論;㈢99年5月18日下午3時42分,以「有沒有補習班老師打人還徵人喝下午茶的八卦」為標題,在同一佈告欄散布「打了前女友還到處騙女生說他很可憐?」、「打了前女友還到處玩弄女生的感情」、「呆大、件中、畢、目前是補習班老師、劈腿、打女友、還去汪踢徵友喔」、「是可以徵啊~~~只是女生要小心喔~~~而且他很多條件是造假的」等言論,散布文字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至15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