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簡字第439號原告 溫兆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袖惠 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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