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簡驪縈 即 簡琳蒼 即 簡逸秀 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簡驪縈即簡琳蒼即簡逸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因聲請清算事件,經鈞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並於108年1月1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107年2月12日以106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8月1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再經本院於107年12月24日以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於108年1月14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債務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首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