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一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原告 戴瑞香
賴敬暉 賴彥禎 被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代表人 邱建富 訴訟代理人 林民凱 律師
陳振吉 律師 蔡佳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103年度訴字第242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28號裁定廢棄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8月4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