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忠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記,聲請人應以全體董事( 楊國顯 、 楊光達 、 蕭銘權 )為清算人,並請具狀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忠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記,聲請人應以全體董事( 楊國顯 、 楊光達 、 蕭銘權 )為清算人,並請具狀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