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2號債權人 羅紫寧 債務人 曾彥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第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部分,無效;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5條、207條分別著有規定。是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欠款共肆拾貳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月息以16.94%計算,本金含利息逾50萬元,取整數50萬元,復聲請該50萬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顯與前揭民法規定有違,均無理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