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家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家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上字第19號
107年度家抗字第4號上訴人 蘇郁珊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被上訴人 蔡孟穎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當事人應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洪能超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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