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 蔡純純
送達址:宜蘭縣○○鄉○○路000巷0弄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鄞麗霞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0,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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