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35號上訴人 林效先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 法扶 律師)被上訴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健壯 訴訟代理人 鄭俊彥 律師
宋重和 律師被上訴人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丰 被上訴人 郭建伸
葉書宏 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胡雪珠 被上訴人 張召朋
陳文越 吳家詮 黃麗蓉 高德順 黃眉青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邦 被上訴人 王冠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辰煒 被上訴人東森新媒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被上訴人 徐政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惠英 被上訴人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群仁 訴訟代理人 楊雁沂 被上訴人 戴祺修
台灣醒報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文福 訴訟代理人 陳榮新 被上訴人 譚有勝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崑海 被上訴人 謝孟哲
李英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被上訴人 朱學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上昇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鄭俊彥律師以下,增列「宋重和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楊舒嵐法官許勻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