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素鳳
邱淑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素鳳、邱淑玲均自民國壹佰年玖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莊素鳳、邱淑玲各因涉嫌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00年6月2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由本院受命法官於當日訊問被告莊素鳳、邱淑玲後,認被告二人均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分別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潛在逃亡之虞,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均有羈押之必要,乃均處分自100年6月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0年8月18日訊問被告莊素鳳、邱淑玲後,被告二人及辯護人於訊問時,雖均表示能否具保一節,然本院審及被告二人所犯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如均經判決有罪確定,其等將面臨多年之刑罰制裁,有逃亡之虞,皆不適宜具保,以免日後耗費司法資源,而置令審判或執行難以進行,乃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應予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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