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 李睿恆 即空白服飾店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伍佰零捌元,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