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4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2號債權人 劉淑錦 債務人 林進定 即富登珠寶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叁拾柒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票號AB0000000、AB0000000、NA0000000、AA0000000、AB0000000、AB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340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2年11月7日│1,260,000元│102年11月7日│AB0000000│├──┼────────────┼───────────┼───────────┼───────────┤│002│102年11月9日│1,220,000元│103年4月14日│AB0000000│├──┼────────────┼───────────┼───────────┼───────────┤│003│102年11月12日│1,220,000元│103年4月14日│AB0000000│├──┼────────────┼───────────┼───────────┼───────────┤│004│102年11月15日│170,000元│103年4月14日│NA0000000│├──┼────────────┼───────────┼───────────┼───────────┤│005│102年12月18日│1,000,000元│103年4月14日│AA0000000│├──┼────────────┼───────────┼───────────┼───────────┤│006│102年12月19日│1,253,300元│103年4月14日│AB0000000│├──┼────────────┼───────────┼───────────┼───────────┤│007│102年12月20日│1,253,300元│103年4月14日│AB0000000│└──┴────────────┴───────────┴───────────┴───────────┘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