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佳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肆拾捌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佳純│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6%│││7,168,││8月16日起│││││373元│││││├──┼───┼─────┼──────┼──────┼───────┤│002│新臺幣│李佳純│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26%│││1,319,││8月27日起│││││59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佳純│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68,││9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373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佳純│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9,││9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99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李佳純與聲請人簽立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兩份,而分別向聲請人借貸820萬元整、145萬元整,借款期間分別為自101年3月16日起至121年3月16日止、自
102年3月27日起至122年3月27日止,利率皆依年利率2.26%計算,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詎相對人等竟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約定條款第十條皆已到期,迭經催討,迄今仍8,487,97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證據:
一、個人房貸借款契約書影本兩件。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件。
三、牌告利率表。
四、調整利率約定書。
五、放款帳卡。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掃描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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