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27號聲請人 簡乃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 簡基厚 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之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若欲委託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需補正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暨公證書正本。
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本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