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肆拾參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計算式:468,000元+1,800,000元+2,133,515元+35,212元=4,436,72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9日
書記官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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