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89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七四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四百六十號之工地頂樓,因工作上移動機器問題與同事乙○○產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大鉗子一支毆打乙○○之右小腿及右手臂,致乙○○受有右膝挫擦傷併右骨骨折及右前臂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一件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八四條之一、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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