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九九號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同法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判決正本業經本院囑託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送達服刑中之被告本人,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稽,是於當日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經加計在途期間三日後,上訴期間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九日屆滿,惟上訴人竟遲至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始向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提出上訴書狀,有其所提聲請狀上該監所之收狀戳在卷可按,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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