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古健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健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健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2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