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431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宗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㈠之計息本金有無誤(貴公司原請求新臺幣65,348元,及其中56,345元自民國95年5月19日起算利息,惟106年8月16日民事聲請狀記載①60,345元及其中56,345元自95年5月19日起算利息;②5,000元自101年8月16日起算利息,則貴公司計息本金共為61,345元)
二、債務人蔡宗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