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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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41號上訴人 余嘉尚
凃睿麒 (原名余 凃春美 、凃春美)被上訴人 姜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4,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