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洪嘉男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麗珍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