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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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 司促 字第17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王進學 債務人王 錫卿 債務人王 詹素勤
一、債務人王進學、 王錫卿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進學前於民國90年至91年間邀同債務人王錫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73,076元整,又另於民國90年邀同債務人王錫卿、 王詹素勤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筆,共計新臺幣24,223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進學自民國99年07月30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7,2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錫卿、王詹素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746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4223│錫卿│6月30日起││五零二│││元│││││├──┼───┼─────┼──────┼──────┼───────┤│2│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4223│詹素勤,王│6月30日起││五零二│││元│錫卿││││├──┼───┼─────┼──────┼──────┼───────┤│3│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4627│錫卿│6月30日起││一九六│││元│││││├──┼───┼─────┼──────┼──────┼───────┤│4│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4226│錫卿│6月30日起││一九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223│錫卿│7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223│詹素勤,王│7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錫卿│││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627│錫卿│7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王進學,王│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4226│錫卿│7月3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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