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04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李和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壹拾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