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尚緯(原名彭建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如附表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卷內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後,本院認為聲請人的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其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安潔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白色透明結晶1包(總淨重0.393公克,鑑定使用量0.002公克)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111DI-031,111年度偵字第17283號卷9、113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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