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請人 莊協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耀德 、關係人 廖宗祺 、 李啓銘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耀德、關係人廖宗祺、李啓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三、請提出相對人邱耀德所有坐落高雄巿杉林區十張犁段86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