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702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0號0樓至0樓及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 游銘德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1,9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