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69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蕭仁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4年度執字第5191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仁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仁祥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詳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聲請於法洵無不符,本院亦已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而據覆並無意見。 爰逕 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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