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213號
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9,873元(本金132,781元+利息、違約金377,092元=509,8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書記官顏崇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