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287號
原 告 林龍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育杏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