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相 對 人  范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異議之訴,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照強制執行法第
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
要情形,自應由法院依自由意思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院109年度板
簡字第2155號),惟恐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
,固屬實在。惟本院審查結果,認為尚與首開規定不符,聲
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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