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2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進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0209號)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尤進順前於94年8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8,278元整,自97年6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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