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11號
原告發宿火他果皮影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薄季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亞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0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