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字第15號聲請人甲○○○(即台灣清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郭惠卿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住宜蘭縣○○鎮○○路○○○號)為台灣清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台灣清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郭惠卿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裁定指定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出席簽到簿、簿冊及文件保存清冊、郭惠卿同意書及身分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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