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65號聲請人 胡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代理人 李太行 有權代理簽發本票之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565號聲請人 胡秀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碩晟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代理人 李太行 有權代理簽發本票之釋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