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7178號債權人 張秋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萬益 之繼承人、 林璉珊林璟凰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林萬益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林萬益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陳報林萬益之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地為何?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事項,及督促程序費用之負擔,是
否於債務人林萬益之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林萬益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林璉珊、林璟凰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㈣提出債務人「林璉珊(住○○市○區○○○街000號)」、「林璟凰
(住○○市○區○○○街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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