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呂洪秀美 被告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被告 林正宗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另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正宗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交易字第9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另同案被告 李冠億 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就其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另裁定移由本院民事庭依法辦理),且上開被告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本件刑案被告,亦非依民法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