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甲○○○
3被告乙○○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查報請求被告拆除之面積(在地政機關測量前,暫以原告主張約略面積估算),並據以計算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請求拆除面積乘以最新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