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1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廖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壹萬伍仟零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叁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